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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留签证


《短期居留签证》

一、免签证

下列国籍者,可依据「免签证」规定直接来台。日本、英国、爱尔兰停留期间为90天,其他国家为30天。免签证适用国家有下列二种分类:

第一类:持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哥斯达黎加、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等38国护照之旅客。

第二类:持有效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欧盟申根、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先进国家签证(包括永久居留证)之印度、泰国、菲律宾、越南及印度尼西亚等5国旅客。

二、洽商停留

预计来台洽商超过30天,可持「洽商证明」所属公司(厂商)在职及派遣证明函、在台厂商邀请函、商务往来函电及交易纪录(如信用状、电汇款收据或进出口货品提单等),向驻外馆处申请洽商停留签证。如果外籍人士之国籍属于下列特定国家,则必须依领事事务局的「特定国家人士来台申请停留签证手续」办理签证。

第一类属于申请我国签证须完成担保手续的国家: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不丹、柬埔寨、古巴、伊朗、伊拉克、 寮国、索马里、叙利亚等国。

第二类属于申请我国签证须于指定地点提出,并由国内关系人完成担保手续的国家:孟加拉国、加纳、缅甸、尼日利亚、尼泊尔、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喀麦隆、塞内加尔。

三、应聘停留

欲来台短期工作(180天以下)之外籍人士,应先由雇主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申请「工作许可证明」,再持此证明向我国驻外馆处或领事事务局申请应聘停留签证。

《长期居留签证》

一、     投资居留

欲投资台湾之外籍人士,投资金额或营运资金20万美元以上得申请2人,投资金额或营运资金每增加50 万美元得申请增加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可向「经济部投资审委员会」申请「投资证明」,再持签证申请表、护照正本与复印件、投资证明等文件向我国驻外馆处或领事事务局申请。

二、     应聘居留

欲来台长期工作(180天以上)之外籍人士,应由国内雇主先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申请「聘雇许可函」,而后再由申请者持签证申请表、护照正本与复印件、聘雇许可函等文件向我国驻外馆处或领事事务局申请。

三、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服务

大陆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之申请,另以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规范之。各项大陆人士来台之入出境许可,依一般大陆专业人士来台之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由内政部会同经济部等相关机关进行审查。大陆专业人士任职于在台陆资企业及来台从事相关活动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年或经许可得核发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证。为引进大陆地区科技与产业技术,凡符合一定条件或因引进技术而附随之大陆产业技术人士皆得申请来台,总停留期间最长为6年。另外,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陆地区人民亦得申请来台服务,初次停留期间不得逾3年,停留期间届满,必要时得申请延期,且无延期次数限制。该签证申请流程约需5个工作日,并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与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进行审核。

四、     外国人之外籍配偶依亲居留

外国投资者如欲携眷(配偶)来台,可依「在台有合法居留身分人士之外籍配偶申请依亲居留签证手续说明」之规定,持签证申请表、护照正本及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正本及复印件、依亲对象之在台永久居留证、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正本及复印件等文件,向我国驻外馆处或领事事务局申请。

五、     外国人之未成年子女依亲居留

    外籍投资者如欲携眷(未成年子女)来台,可依「在台有合法居留身分人士之外籍20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请依亲居留签证手续说明」之规定,持签证申请表、护照正本及复印件、出生证明正本及复印件、父母之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正本及复印件、依亲对象之在台永久居留证、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正本及复印件等文件,向我国驻外馆处或领事事务局申请。大陆专业人士及其随行眷属相关权益

1.经许可在台停留年之上述大陆专业人士及其配偶及子女,可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健保。
2.上述大陆专业人士未满18 岁之子女得依相关规定申请就读与其学历相衔接之各级学校,或外国侨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