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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BU 金融


台湾OBU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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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OFFSHORE BANKING UNIT) 为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简称。 一个国家制定特别的法律,将其与本国金融体系分开,设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以境外通货为交易中介,境外客户为交易对象,给予租税减免、或免除金融管制等优惠条件,吸引国际金融业者前来从事金融业务。银行提供此金融业务是为了要吸引国际金融性机构、外国企业与外国自然人来台参与国内投资。

OBU特色 
台湾OBU初期仅能从事存款、放款、汇款之业务,在民国81年中央银行将OBU的业务范围大幅放宽,最显著的是准许OBU承办信用状的开发、通知、押汇,尤其在两岸经贸活动愈来愈热烈之际,信用状业务的开放,使得OBU的功能得以更进一步发挥,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按政府规定营业,其资金运用与取得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特色如下:

  1. 资金自由化:国际汇兑自由化,资金移动自由化,政府对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资金通常不加限制。以境外公司名义在OBU往来,可免去境外盈余汇回台湾母公司,再汇出时造成之汇率差价损失。
  2. 市场隔离化:因其业务依据特别立法,服务的对象为境外人士,而非本国居民,因此与本地的金融体系分隔,可免对本地之金融和经济造成冲击。
  3. 租税优惠化:国家在政策上常给予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存款准备、存款保险,及营业税所得税上之减免,以吸引更多业者前来交易。
  4. 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印花税。离岸公司OBU内所进行的交易行为,若以境外公司接单并从事国际贸易, 因交易行为发生在国外,无须缴交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捐。
  5. OBU资金成本较低,境外客户向OBU借款,可享较优惠的放款利率。开信用状、押汇等进出口业务操作方便。资金进出自由,便利海外投资及国际贸易之拓展,不受境内银行法及中央银行法规的限制不受利率管理条例管制。

陆资设立OBU

OBU外汇管理依市场机能运作,资金进出相当自由。目前对于未涉及新台币兑换之纯外币资金进出已完全自由;而涉及新台币兑换之外币资金进出方面,有关商品、服务之外汇收支及经主管机关核准之资本交易(包括直接投资与证券投资)均已完全自由,仅对以下资金进出尚有少许规范,以维持新台币汇率安定。金融机构大致可区分为存款货币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两大类,且订有管理外汇条例,据以实施外汇管理、稳定金融。所称外汇指外国货币、票据及有价证券。掌理外汇业务机关为中央银行。为因应陆资企业及大陆人民因投资衍生之在台服务需求,由金管会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及订定相关行政命令,据以办理相关金融服务:

Ω放宽指定银行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及其他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范围

  1. 除原已可承作之外币存款、汇款、进出口外汇等业务外,开放办理外币授信业务。
  2. 现行汇出款项限制由正面表列改采负面表列管理。
  3. 往来对象如为已取得国内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取得投资许可)者,比照与本国人来。

Ω开放国内金融机构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进行新台币金融业务往来

往来对象如未取得国内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者,除新台币授信业务外,其余业务往来比照与未取得国内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之外国人之往来(目前无住所外国人相关规范:开设新台币账户以活存、活储及定期存款为限;可进行一般汇兑;新台币放款用途限于证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或其他经许可者


公司、行号每年累积结汇金额未超过5,000万美元者,径行向银行业办理结汇。超过者,须经由银行业向央行申请核准后办理结汇。
个人、团体每年累积结汇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者,径行向银行业办理结汇。超过者,须经由银行业向央行申请核准后办理结汇。
非居住民每笔结汇金额未超过10万美元者,径行向银行业办理结汇。超过者,须经由银行业向央行申请核准后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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