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审会报备
外资企业及大陆地区人民、法人来台投资
查及管理机制,经济部投审会已建立陆资审查机制,建立陆资资金来源或其他事项之申报机制,以利身份认定及管理。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应就申报事项进行查核,将依据申请案件之金额、业别项目、投资类型、投资人身分等,会同相关机关共同审查。申请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 商业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及拟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表列),需于申请商业登记前先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筹设许可,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筹设许可后方能进行申请商业设立登记。
基本商业登记流程
‧ 公司名称申请核准
‧ 申请陆资投资许可;
‧ 申请汇入投资额资金审定;
‧ 公司设立登记-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表列
‧ 申请税藉编号;
‧ 申请营业登记;
‧ 申请工厂设立登记-视选择之厂房地点(非制造加工业者免);
‧ 出进口厂商登记-买卖业者适用(可直接连结国际贸易局网站在线申办) 。
陆资来台投资基本规范及配套措施
法制规范
(一)投资及设立许可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
陆资公司(或外资企业)在台设立分公司之登记
陆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在台设立办事处之登记
陆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在台设立子公司之登记
间接陆资(或外资企业)-大陆公司经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出资额逾30%/或对其具有控制能力之第三地区事业转投资
(二)大陆专业人士来台相关配套
1.大陆专业人士任职于在台陆资企 业及来台从事相关活动
2.陆资企业聘雇之大陆专业人士来 台从事相关活动
(三)金融相关配套陆资来台投资所涉金融事务相关规范
两岸条例第36 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四)税赋配套陆资企业及大陆人民在台课税规范
两岸条例第25条、第25 条之1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五)购置房地产相关配套
1.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
2.不动产贷款两岸条例第69 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第5条之1
(1)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物权许可办法
(2)台湾地区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金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