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资不动产
法令依据
1.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2. 「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3. 「金融往来许可办法」第5 条之1 及「台湾地区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
相关松绑措施
为配合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大幅松绑现行法令对大陆地区人民购置不动产的相关限制,重点如次:
1. 开放陆资企业因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从事工商业务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或其他因业务需要之处所,得取得不动产。
2. 取消大陆人民来台取得不动产需说明资金来源之规定。
3. 放宽向金融机构融资之限制
(1)陆资投资人在台购买房地产之贷款规定比照本国人相关规定办理。
(2)在台无住所之大陆人民办理不动产物权担保放款,核贷成数以担保品鉴估价值50%为上限。
4. 放宽取得不动产物权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停留期限。每年来台总停留期间从不得逾1 个月放宽为4 个月;每次停留期限及次数不作限制。
5. 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后,须于登记后满3 年才得移转,以避免陆资炒作房价。
6. 为防止大陆地区人民已将台湾地区不动产转让却仍在台滞留,地政机关需负责通报大陆地区人民转让不动产物权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