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起初运作申请税务发票进行交易,其企业税务发票可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注册好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需要另外申请的。一般纳税人是公司注册好后再申请的,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是可以开17%的增值税发票,要申请一般纳税人,但需要慎重选择注册地址。
一、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 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 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3. 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二、 资格申请相关信息如下:
1. 一般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 辅导期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额为千元版,每次领购不得超过25份。
3.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
4. 对新注册的公司,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三、 申请一般纳税人基本资格:
1. 公司员工要有五个人以上买社保(其中有一个必须为会计,具有会计证);
2. 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地址70平方以上,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3. 银行存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金额根据注册资本定;
4. 80万以上的销售合同,进货销售合同;
5. 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根据每个区不同而有所区别)
(1)从事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
(3)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 。
(4)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进项、销项税额的,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有相应的权力,如有权在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权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