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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代表处


代表处全称为外国企业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设立规范

设立中国代表处,要求外国公司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在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

2、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

3、在所在国/地区有良好商业活动的记录或证明

4、公司注册证书需要当地机关进行公正、中国大使馆认证、资信证明认证。(港澳台公司没有年限要求,而且只需做档公正即可。另外香港公司还要做律师公正)

  

命名规则

国别+总公司的名称(中文)+深圳代表处(办事处)

(总公司名称一定是有限公司性质,以公司名为结尾最佳;商会,也可以注册但需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代表处特性及注意事项

代表处,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即不能签署商业合同、发出订单、签发发票、收款、持有存货等行为;而代表处只能是配合总机构(即外国公司)从事中国市场的信息收集、联络、市场推广等非营业性的商业活动。

1、代表处地址必须为真实地址,办公用房所需数据有:购房合同、开发商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发票。

2、缴纳税款有:所得税和营业税(根据公司开销程度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核定外商代表处的税务,具体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1-15%)*10%(利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经费支出/(1-15%)*10%利润*利率
营业税=经费支出/(1-15%)*税率

3、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应当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对目前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再允许新增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