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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的公司型態可分為三類:一般當地營業公司(Ordinary, 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當地營業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及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其中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國企業,個人用來做金融方面之規劃,豁免公司不能在當地營業,當地政府提供保證20年豁免當地任何稅賦之資格。每一家在開曼註冊的公司,皆需一個註冊地址及一位董事/股東。公司董事,股東及幹部資料均需對外公開,開曼公司的註冊資本額通常為US$50,000。

1990年與美國及英國簽訂"共同法律協助"之協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範國際犯罪組織,利用開曼的金融系統,進行不法之交易(如:犯毒或洗錢)。

 

優點及設立的用途

因其可以在美國那斯達克,香港創業版,新加坡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所以多被使用來作控股公司,以統籌企業名下多數資產。又因其為續費用較高,所以一般規劃會在計劃上市前再行設立,並購入資產,以方便會計師審核,並節省支出。

另英屬開曼群島也被台灣當地政府所默認,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其人民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時,得免檢附互惠證明文件。(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0四七八八號函) 因此如欲以外商身分來台取得或設定土地;或以外商身分回台成立分公司時,僅得以英屬維京群島或英屬開曼群島實行之。

 

開曼群島設立登記相關規定

1.英文公司名稱

2.英文通訊地址

3.最少一位股東/董事的護照影本

4.標準註冊資本額為USD 50000.-(亦可以增資,但會增加政府規費)